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31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531
歐盟一致性食品標示義務之趨勢,
44
並藉以拘束歐盟各會員國
45
而原先所設定賦予消費者企業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規劃,則轉以不具
強制力地鼓勵食品業者在販售地點以適當形式自行公開相關資
訊,提供消費者除產品標示以外的其他資訊,並應將其公開之資訊
亦提供與行政機關 (李寧修,
2012;
Beyerlein
& Borchert, 2010;
BMELV, 2010
)。
(
)
新近之修法重心
依據
2010
年評估報告之結果,德國於
2012
3
15
日通過
德國消費資訊權益修正法,修正德國消費資訊法及德國食品、日用
品及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雙管齊下同步強化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
以及國家主動公開消費資訊兩個面向,並訂於
2012
9
月施行。
此次德國消費資訊法之修正重心包括:
1.
擴大德國消費資訊法之適用範圍
46
於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1
條明定其適用範圍,並自原先之食品、
44
例如:歐盟第
1924/2006
號規則,一般又稱為健康聲明規則
(
Health-
Claims-Verordnung
)
,即針對與營養、健康相關之食品標示、廣告加以規範;而歐
盟於
2011
12
12
日公布,多數條文於
2014
12
13
日施行之歐盟第
1169/
2011
號規則,又稱為歐盟食品資訊規則
(
Lebensmittel- Informationsverordnung;
LMIV
)
,亦對食品標示為細節性之規範,包括對於標示字體大小的要求、強制預先
包裝食品之過敏源標示以及強制散裝食品標示過敏源,並自
2016
12
月起同時
強制標示營養成分,另外,同規則第
49
條亦對歐盟第
1924/2006
號規則進行修正。
參見
Gehrmann
(
2012: 161-163
)
; Möstl
(
2014: 82
)
45
德國針對歐盟第
1169/2011
號規則,刻正由聯邦食品、農業暨消費者保護部擬定
行 政 命 令 以 求 因 應 , 草 案 內 容 請 參 考
/
bundesrecht/vorllmiev/gesamt.pdf
46
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1
條參照。修正後之內容請參見前述「參、一、
(
)
請求標的:
與健康相關消費資訊」之說明。
I...,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 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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