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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查詢均不收費、行政機關得積極主動不待申請公開特定消費資訊、
申請無須具備特定形式要求等。因此,考量各資訊公開法制針對不
同之資訊類型,規範架構各有不同,若要將其予以整併,恐怕必須
審慎思量,進行全面性的規劃。以現行三部資訊公開法施行之狀況
而言,似乎並無進行整合之迫切需求 (
Deutscher Bundestag,
2010
)。
3.
企業之消費資訊公開
德國消費資訊法之重要目的之一在於促進消費市場資訊之透
明與流通,使消費者得享有充分資訊以作出理性之消費決定,然
而,消費者所欲瞭解之消費資訊,極大部分仍為業者所持有,若能
讓資訊在第一線就透明化,對於德國消費資訊法目的之達成,必然
會有正向加乘的效果。因此,自
2008
年德國消費資訊法施行以來,
當時之聯邦食品、農業暨消費者保護部 (
Bundesministerium
für
Ernä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Verbraucherschutz;
BMELV
) 即積極
討論並凝聚制定企業資訊公開法之共識,希望針對強化業者於消費
資訊公開之協力義務,如:產品標示之強化、追溯系統、自主監控
等資訊之公開;以及在上述義務未履行時,賦予消費者得請求業者
提供相關消費資訊權利之可行性進行討論與評估。針對此一議題,
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機關、政治人物交互展開激烈辯證,
2009
年
5
月由聯邦食品、農業暨消費者保護部舉行之會議中,業者
代表即主張,不論是歐盟法或德國法,皆不乏對於業者課予相關之
標示義務,加以民法上之契約前告知義務,實已得充分提供消費者
所需資訊,而應無立法之迫切性,且資訊公開一旦成為法定義務,
將會對中、小型規模之企業造成設備與管理成本之重大負擔
(
Deutscher Bundestag,
2010
)。雖然在對話的過程中無法取得企業資
訊公開推動型態之共識,但若觀察近年食品標示規範之發展脈絡,
實不難發現已形成由歐盟所頒布之相關規則為首,逐步推動建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