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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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者,應立即更正。惟考量行政機關更正資訊之作法勢必再次引發公
眾關切、討論,而可能造成對於相關企業之二度傷害,因此,除非
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之情況——此舉往往多是基於資訊更正將有助
於維護其利益或導正企業形象之考量而提出,行政機關一般多會先
進行法益權衡,若認定與公益維護具有重要關聯,例如於資訊公開
後有新的科學發現或獲知新的資訊,顯示行政機關提供錯誤資訊或
是依據該資訊而誤判情勢,而需重為檢視時,應與公益密切相關,
於此行政機關應即負有主動更正之義務,而該更正應循與公開相同
之方式為之 (
Pache,
2007
)。
36
消費資訊之提供,行政機關得依據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7
條第
1
項收取相應之費用,但申請公開同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句第
1
款所
稱資訊,其行政花費在
1
千歐元以下者免費;其他資訊之公開則是
以收取
250
歐元為上限
37
若申請非免費時,應預先知會申請人預
估之費用,並應告知其得撤回申請或縮減申請公開範圍之可能性。
三、評估與修法
由於消費資訊法要求聯邦政府必須於該法施行後兩年就其運
作之情況進行評估,故聯邦政府廣泛蒐集各方意見,並委託兩所大
學進行獨立研究,就德國消費資訊法實踐之經驗與相關爭議,於
2010
年彙整提出評估報告,期得作為該法後續實施與修正之參考。
依據該次評估報告之結論,聯邦政府亦隨即依循綜合立法之方式,
2011
10
月提出德國消費資訊權益修正法草案 (
Entwurf
eines
36
此規定見於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6
條第
4
項,乃
2012
年配合德國食品及飼料管理法
40
條第
4
項新增之內容。
37
德國消費資訊法於
2008
年施行時,當時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公開監察官
Peter Schaar
曾針對申請資訊公開所收取之費用未有上限加以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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