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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第
2
項,應於一個月內回覆;若有涉及第三人之情況則延長期限至
兩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申請一旦核准,應即告知申請人資訊公
開的地點、時間及方式。若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則應告知未來
該資訊之一部或全部是否或何時會公開
申請一旦被駁回,可以
向駁回機關,或其更上級機關提出異議 (
Widerspruch
);而當決定
乃由最高聯邦機關作成時,異議機關即為該機關
但是針對德國
消費資訊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句第
1
款所定公開違反法規相關資訊
申請提出異議及撤銷之訴時,並不會產生延遲公開之效果。
(
二
)
申請之拒絕
消費資訊於未有排除或限制公開事由時,必須應申請而公開,
但若有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情況,則應拒絕消費資訊
公開之申請,包括:
1.
其涉及決定之草稿及與工作或決議直接相關之準備工作,但證據調
查結果或是第三方所提出之鑑定或專業意見不在此限 (第
1
款);
2.
秘密傳遞或蒐集之資訊 (第
2
款);
3.
當提前公開可能危及先前行政措施之成果 (第
3
款);
4.
當申請之受理可能影響行政機關依序推動任務 (第
4
款);
5.
就科學研究計畫,包括其中所列舉但尚未經最終評估之數據,至該
計畫經學術性出版為止 (第
5
款)。
而針對申請遭到濫用,特別是在申請人已獲知相關資訊之情
況,主管機關亦應拒絕提供,或是當申請者可由其他可預見之方
31
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5
條第
3
項。
32
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5
條第
5
項參照。
33
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5
條第
4
項第
1
句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