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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備或是受理機關並未持有該申請公開之資訊等,占總申請之
29
.
9
%;
324
件申請 (約占總申請之
66
%) 並未與具體產品相關,而
是申請一般性、長時間的大量資料提供,此種「全面性申請」多由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記者提出
由於請求提供資料所橫跨之年代較
長,且多分散於不同的行政檔案中,因此往往必須耗費較高之行政
成本與時間,若涉及第三人,則所需時間將更長,故多未能合於法
定期限內提供之要求 (
Deutscher Bundestag,
2010
)。考量此一類型之
申請所占比例偏高,因此有研究報告指出,應在受理全面性申請的
同時,延長受理機關之處理期限,並要求申請人更明確提出具體個
案中所需資訊,或將其申請公開之標的精簡化,以為因應;另外,
應思考如何提升一般消費者提出申請的比例,透過簡化申請形式上
要求,例如准許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或是課予未持有申請公開資
訊之受理機關,將申請函轉給其他持有資訊機關的義務,應皆可適
度提升申請之便利性,而達到鼓勵人民申請資訊公開的效果 (
Böhm,
Lingenfelder, & Voit,
2010
)。
而在收取費用的部分,因為只要是申請有關違法情事之資訊公
開即不收取費用,故高額的收費在德國消費資訊法之實務操作中相
對較不常見,因此有研究報告指出,消費資訊公開所收取費用與實
際行政上之支出,恐怕並未相符,尤其是約占總申請數量
3
分之
2
的全面性申請,往往必須由行政機關自行吸收法定最高收費金額以
外之支出,是否應斟酌提高此種類型申請的收費,可能必須長遠規
劃;但報告中亦提醒,收取 (符合實際支出的) 費用恐怕亦會使人
38
於該調查區間中,聯邦消費者保護中心
(
Verbraucherzentrale Bundesverband; vzbv
)
與各地消費者保護中心即共同提出共
105
件此種類型之申請。
39
此係聯邦政府委託馬堡大學
(
Philipps-Universität Marburg
)
所提出研究報告中的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