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33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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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以政資法為主軸之資訊公開法制
近年臺灣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以
2013
年秋大統長基油品
摻偽事件為例,早在
2012
10
月至
2013
7
月間,彰化縣衛生
局便曾四度前往稽查,雖有發現可疑之處,但業者都以商業機密,
拒絕提供配方、原料等相關製程,故最後皆僅以要求其「限期改善」
為結局 (張傳佳、張聰秋,
2013
)。但很顯然的,行政機關的處罰,
不論是罰鍰、限期改善、回收銷毀產品等,似乎都未能對業者構成
真正的「威脅」,想必是因為黑心產品背後的利潤往往誘惑著人走
向險境,而要期待業者大徹大悟,恐怕還是得靠他們的金主:消費
者出面,而消費者要能有效制衡,則需要充分的資訊作為後盾。因
此,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除了應善用現行法制關於公開消費資訊
的規定,建置消費資訊公開的平台,提供易懂、詳細、即時的資訊,
包括:業者違規的情形、違規產品的名稱、處理的狀況、後續的追
蹤等;更進一步讓消費者有權選擇其所需資訊,深入瞭解、掌握,
強化消費者參與消費決定的實力,讓消費者在掌握充足資訊後,進
一步選擇符合自身期待的產品,業者若因此蒙受經濟上的不利益,
便會知所警惕,方得促成消費市場的良性循環。
然而,我國現行消費資訊公開之法制架構,仍多著重於要求行
政機關或是業者公開資訊之面向,而針對以消費者為主體,賦予其
無條件請求消費資訊公開權利之面向,並未如德國制定專法,而是
以政資法作為請求之基礎。惟不同種類的資訊均有其獨特性,在資
訊公開的範圍和效率上即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要求,因此消費者若
以政資法作為要求行政機關公開消費資訊之法律上依據是否適
當,值得進一步探究。以下即以政資法為主軸,探究其權利內涵及
豁免條款之設計,是否得以妥適因應消費資訊之特性,發揮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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