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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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申請提供外,更課予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之義務,對於消費者知的
權利,提供多元面向之完整保障。
三、德國消費資訊法之借鑑:反思我國當前之爭議
與挑戰
消費資訊之透明化屬行政公開之一環,國家位居擁有並得支配
最多資訊之強勢地位,應如何面對消費者對消費資訊公開之期待、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乃消費資訊公開法制成敗之重要關鍵。德國消
費資訊法自
2008
年
5
月施行以來,其實踐經驗持續受到關注,而
國家對於各界建議之回應,亦被視為該法是否能持續充分發揮功能
之關鍵。以下將借鑑德國消費資訊法之經驗,提出消費資訊公開在
我國政資法中可能遭遇之困境,包括不同類型資訊公開法制之立法
模式選擇以及資訊之公開及其限制;並進一步反思我國在建構消費
資訊公開法制時,可能面臨之挑戰,聚焦於國家主動公開消費資訊
之界限,以及以網路作為公開途徑所引發的爭議,提供未來法制建
構之參考。
(
一
)
不同類型資訊公開法制之分或合:集中或併行之立法選
擇
德國資訊公開法制,除屬於普通法性質之德國聯邦資訊自由法
外
另外依據不同之資訊類型,分別定有德國環境資訊公開法及
德國消費資訊法,甚至有制定企業消費資訊公開法之討論,但針對
此種依據不同資訊之特性分別制定資訊公開法制之併行立法模
式,亦有將其整併集中於同一法律之提議。相較於我國現行僅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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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資訊自由法第
1
條第
3
項明定其普通法之性質:「除行政程序法第
29
條
及社會法法典第
10
篇第
25
條外,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其他規定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