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50

550
歐美研究
(
)
以網路作為資訊公開形式所面臨的挑戰
政資法第
8
條明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行之,包括:刊載於政
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
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
者會、說明會;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為了使資訊發揮最
大之效能,公開資訊的方式應考量消費者易於取得,且儘量降低費
用之負擔。隨著網際網路以及行動上網裝置日益普遍,以網路作為
傳遞訊息之媒介,似乎是不可或缺,甚至是最為迅速、效率最高之
方式 (林三欽,
2009
)。
德國立法者於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6
條第
1
項明文提出以網路作
為消費資訊公開之方式,即引發廣泛的討論:支持者多認為資訊公
開乃一中性、積極的概念,其得作為行政機關積極維護消費者健康
之軟性手段之一,因其不似干預行政具有直接侵害人民法益的特
質,而被廣泛地運用。資訊愈透明公開,對於人民形成意見、作成
決策愈有利,且伴隨著科技的發展,網路得以更為快捷地將消費資
訊公開,只要確保資訊中性、客觀,提供之內容正確,似乎即無危
害的可能性存在 (
Voit,
2011
)。
持反對意見者則主張上述見解很可能為行政機關開了一道「遁
入私法」的便利後門,國家在維持消費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應持客
觀並中立的立場。在此一理解下,國家一旦發布關於某產品之聲明
或警告時,對消費者即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左右其消費決定。
因而,行政機關提供消費資訊的行為,一方面是嘉惠於消費者,事
實上卻產生指引其為特定消費行為的實際影響;另一方面,對業者
往往造成不僅僅是金錢上,甚至是名譽上的長期損害。而使用網路
作為公開消費資訊的媒介,考量網路上的資訊不受地點、時間制
I...,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 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XVIII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