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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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參考;另外,由於資訊公開並非絕對之利益,公開與否往往是與其
他法益進行權衡後之結果,因此,在豁免條款中應置入一般性之法
益權衡條款,並強調消費資訊公開所欲保護之法益,除了人民知的
權利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之維護,亦應充分納入考量。最後,長
期而言,若得制定消費資訊公開之專法,應即得依據資訊公開法制
之架構,將原先散見於各個法規中之主動、被動公開規範加以彙
整,明定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類型、要件,人民得申請公開
之消費資訊類型以及豁免公開之要件,完成整備。
(
)
國家主動公開消費資訊之界限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之消費資訊,本質上亦屬消費者得申請公開
之資訊,但因其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且考量行政機關對資訊之掌
握優於一般人民,因此,即便未經申請,仍課予行政機關主動公開
之義務,藉以強化資訊公開之效能;但由於行政機關並非對人民得
申請、但未申請公開之所有消費資訊,皆負有主動公開之義務,因
此,一個國家對於主動公開消費資訊義務的規劃,持積極抑或保守
之態度,將高度影響消費資訊主動公開範圍之認定。我國政府資訊
之主動公開,除於政資法第
6
條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
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外,並於第
7
條亦列舉
10
種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另外,於眾多行政管制規範中,
亦得見要求相關機關主動公布相關消費資訊之規定
63
但行政機關
63
其他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即應進行調查,並得於調查完
成後,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同法第
37
條就「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之情況,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
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之義務。農產
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5
條就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違反用藥規定,或有違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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