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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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
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其中即包含主管機關應公布
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其未將違法情事作為資訊公開之前提,而擴
及仍存有不確定性風險之情況,亦課予主管機關主動公布檢驗結果
與相關資訊之義務,但「有危害食品安全衛生之虞」應如何判斷?
以及除了檢驗結果外,尚應揭露哪一些資訊?仍有進一步明確規範
之必要。另外,針對風險管理之決策,食品法第
2
條之
1
第
3
項就
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要求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
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目前行政
院食品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皆上網公開,有助於人民瞭解國家對於
食品安全維護之作為與政策走向,值得肯定
相較之下,衛福部
食藥署下專責風險評估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其會議結論則是
「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風險評估結果之透
明化以及對外之風險溝通似乎仍有強化之空間。
在中期階段,若得於相關法規中確立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即
得與前階段所建立之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義務相輔相成,使消費資訊
公開之範圍更為完整;但於此必須相應思考豁免條款之配套,以求
法益保障之均衡。消費資訊公開豁免條款的設計,應妥善限縮營業
秘密或相關資訊之適用範圍,就對人類健康安全帶來風險或危害之
情況,或是業者有違法情事時,業者即不得主張營業秘密而限制公
開,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3
條第
5
句排除營業秘密適用之規定,值得
61
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會議紀錄
,
請參考:
.
aspx?sid=4567
62
請參考依據食品法第
4
條第
4
項所訂定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食藥署風險評估諮議會至今
(
2016
年
6
月
)
僅有
3
份摘錄之會議紀錄於網路
公開,請參考
行政機關對於會
議紀錄之公開,似普遍持較為保守的態度,請參考李寧修
(
2014a: 183-1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