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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之觀點,由獨立之科學家,依據專業就危險或風險進行客觀地鑑定
或描述
其內容未必不能公開並接受專業辨證;且主管機關在風
險管理決策之過程中,必須廣泛地就各個層面加以考量,若風險評
估之結果得對外公開,針對其所運用之方法、結論以及可能的缺
漏、瑕疵,均得進行公眾討論,亦應有助於風險管理決策思慮更為
全面、周延。
(
二
)
監督、管理、檢
(
調
)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政資法就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
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例如:將造成取締
之困難,依據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然而,食品安全主管機關為確保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往往會
對食品業者採行相關之管制措施
同時輔以查核、檢驗,並就違
法事項進行取締,例如查扣、封存產品,或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
販售,以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而其所得結果及相關資料,例如:
查驗結果及其說明、取締業者及遭取締之原因等,尤其是當產品有
可能對人體健康安全帶來風險或是有涉及違法情事之虞時,總是為
消費者最為渴望掌握與得知之訊息,且此類型消費資訊之公開,除
得讓人民知悉國家把關標準與監督成果,進而據之作出理性的消費
選擇;亦有助於正直清白的業者免於財產上或商譽上之無謂損失,
此種類型消費資訊之公開,若列為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中之豁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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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藥署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其即明文要求負責風險評估職權之專
家,「皆應客觀且無利益衝突,以免減損風險評估的公正性。專家的身份背景應
公開披露,包含其個人專長及職業經驗,以召公信。遴選專家程序應透明化,並
斟酌其專長,且無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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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食品法第
8
章食品查核及管制中,針對業者得採行之眾多管制措施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