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51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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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得不斷重複利用並長時間保存,並得以多元型態呈現,如:影
音、圖片等,若行政機關透過網路公開消費資訊之內容,僅具備行
政機關主觀、單向的意見與結果時,其內容是否公正、可觀、無偏
見,手段與目的是否合於比例,均應受到檢驗 (
Grube et al.,
2013;
Ossenbühl,
2011; Voit,
2011
)。
另外,隨著歐洲法院於
2014
5
13
日作成
C
-
131
/
12
判決,
在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基本規則 (
Datenschutz
-
Grundverordnung
) 施
行前,
70
搶先就「被遺忘權」(
Recht
auf
Vergessen,
Right
to
be
forgotten
)
71
在個人資料保護之發展及其意涵,表達了明確而堅定的
立場:其認為搜尋引擎網路服務提供者,須對其搜尋結果中由第三
方發布於網路的個人資料負起責任,一旦保留資料之正當性消失,
個人資料主體即有權要求刪除搜尋引擎中之特定個人資料。面對德
國現行之消費資訊法制,不論是德國消費資訊法或是德國食品及飼
料管理法,皆允許行政機關於特定要件下,運用網路被動或主動公
開包含產品製造商、運送業者,必要時甚至包括販售業者之名稱。
其雖有助於消費者及早知悉並掌握情況,但該資訊之公開是否有期
限?
72
業者是否享有請求更正與刪除資訊之權利?
73
甚或國家在
70
為使歐盟各會員國能適用一致性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歐盟執委會針對
1995
年之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
(
Richtlinie 95/46/EG
)
進行增修,並因應現代科技發展推
出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基本規則,總共有
11
99
個條文,其預計於
2018
5
月施
行,取代僅
34
條之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規則全文請參考:
http://
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DE/TXT/PDF/?uri=CONSIL:ST_5419_2016_INIT
71
EuGH, Urteil vom 13.05.2014, Rs. C-131/12, Google, NVwZ 13/2014, S. 857-865.
關於被遺忘權之討論,參見許炳華
(
2015
)
;劉靜怡
(
2012
)
Boehme-Neßler
(
2014
)
72
德國消費資訊法第
3
條第
1
句第
1
款第
e
目即將申請違法資訊之期限設定為
5
年。
73
例如:目前司法判決實務在面對業者主張,一旦食品安全違章
(
)
情事已消失或
改善,行政機關應即將資訊移除或刪除之要求,有持否定見解,認行政機關仍得
將相關資訊持續登載在網路上,對外公開者,
Vgl. OVG Saarlouis, Beschluss vom
I...,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 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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