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53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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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特質及其所得發揮之功能納入考量,確保在法益權衡之過程中,
充分衡酌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我國消費資訊公開法制就長期而
言,亦應朝單獨制定一「消費資訊公開法」為目標,依循資訊公開
法制之脈絡,統整現行有關主動公開消費資訊之規範內容,並明定
以保障人民健康為目的之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另依據消費資訊公
開之特質與需求,就其公開範圍、程序及限制等要件為細部化之規
定,將「人民依法有請求資訊公開之權利」具體落實,給予總是食
之而後覺的消費者,一個為自身健康與安全把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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