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15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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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德國消費資訊法之規範及其實踐
德國消費資訊法一共
7
個條文,明文揭示:消費資訊以公開為
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並分別就其適用範圍 (第
1
條)、資訊公開
請求權 (第
2
條)、限制與例外 (第
3
條)、申請公開 (第
4
條)、申
請之受理 (第
5
條)、資訊之提供 (第
6
條)、費用 (第
7
條) 詳加規
範。以下將依序針對德國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之權利內涵、消費資
訊公開之例外限制以及申請之相關程序規定予以說明。
一、權利內涵及其限制
(
)
請求權人與義務人
德國消費資訊法並未就請求權人之資格訂定任何主觀限制,因
此,無須與自身相關,不以遭受損害為前提,亦不用具備特殊的利
益,「任何人」(
jeder
) 皆得主張此種無條件 (
voraussetzungslos
) 之
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即便未具有德國國籍亦同。自然人及法人皆
可作為請求權人,惟針對公法人作為請求權人之情況,考量其應得
透過機關間職務協助之方式取得相關資訊,故其申請在實務上往往
會遭到拒絕 (
Grube,
Immel, & Wallau,
2013
)。另外,以自然人或是
以法人作為請求權人,在實務上顯現出不同的影響
前者通常獲得
較友善的對待,相較於占了目前申請數量大宗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與
新聞媒體——其中不少是以「測試」德國消費資訊法實際運作效能
為目的的大量的「全面性申請」(
Globalanfrage
)——而得以相對優惠
之費用、在較短的時限內取得所需資訊。
18
而德國消費資訊法中負有義務提供資訊之「單位」(
Stelle
),即
18
針對全面申請情況之統計數據及相關分析,參見
Deutscher Bundestag (2010: 9);
Grube et al. (2013: 119)
I...,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 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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