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07

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507
7
次修正
5
2014
年增訂之第
4
條第
1
項明定:「主管機關採行
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
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
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強調國民所享有之健康
權、知的權利以及資訊透明原則於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之應用。食
品法中雖未明確提及風險溝通,但透過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 (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 所訂定之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
6
引進食品法典委員會 (
Codex
) 所建
立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運作架構,將其定位「為我國政府對於
食品相關之健康風險提供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準則。
7
中,風險溝通即是藉由資訊之蒐集、彙整與交流,除了有效提升行
政之透明度外,亦使在食品產銷鏈上的各個成員皆有積極參與交流
之機會,履行「經由風險分析程序針對風險、風險相關因子、與風
險感知在執行風險評估者、執行風險管理者、消費者、產業界、學
術界,與其他利害關係人間流通與交換資訊與意見,並解釋風險評
估結果與風險管理決策基礎的程序」,
8
以落實食品法中所強調之
資訊透明原則。
二、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之法理基礎
消費資訊之公開,若以人民之角度出發,應得概分為兩種類型:
一為被動地接收國家公開之資訊,另一則是主動據其所享有之權利,
5
食品衛生管理法於
1975
1
28
日公布施行,至今
(
2016
6
)
歷經
14
次修
正,並於
2004
年修正其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
2015
12
16
日。
6
食藥署所訂定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請參考食藥署
(
2012
)
7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貳」參照。
8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工作原則「參、六」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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