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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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壹、前言
資訊的交流與傳遞在多元價值並存的社會生活中,扮演了重要
的角色,國家、公私法人團體及自然人等權利主體,對於其所擁有
資訊之形成、蒐集、傳遞、利用,交織共構呈現當代資訊社會的圖
像。透過資訊之公開,除得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亦得藉此形成公
意,監督政府,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增進人民對公共
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
1
隨著食品產銷鏈之複雜化及全球化之
發展,維護食品安全之方式亦趨向多元,其中,取徑食品資訊公開
以保護消費者生命、身體與健康之主張,受到高度的重視。消費資
訊之公開,人民除了透過行政機關主動公布之訊息、食品包裝之標
示、各類媒體的報導、業者強力播送之廣告等來源被動接收產品訊
息外,是否有機會化被動為主動,向國家請求更多食品相關資訊的
揭露?
2008
5
月施行之德國健康相關消費資訊促進法 (
Gesetz
zur
Verbesserung
der
gesundheitsbezogenen
Verbraucherinfor-
mation
) ,簡稱德國消費資訊法 (
Verbraucherinformationsgesetz;
VIG
),賦予每個人皆享有向行政機關請求消費資訊公開 (
Zugang
zu
Unternehmensinformationen
) 之權利,明確強化消費者主動請求資
訊公開之面向;反觀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簡稱食品法),雖於
2014
年增訂第
4
條第
1
項,明文將保障知的權利與促進資訊透明
等,提升為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採行時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則,但仍偏
重於藉由課予行政機關或業者提供或公開資訊義務,作為消費資訊
1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
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
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
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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