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資訊公開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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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之模式,
而未有與德國消費資訊法相對應之立法模式,因而
引發本文針對兩國消費資訊法制進行比較之動機,嘗試由消費者請
求公開消費資訊之角度出發,首先探究消費資訊法制之演進與發
展,以及消費資訊公開在憲法與法律層次之法理基礎 (以下第貳
章);其次,借鏡德國消費資訊法之立法架構與規範內涵,瞭解其以
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為核心之規範模式,同時回顧其施行至今之發
展趨勢與衍生之相關爭議 (以下第參章);進而,探究我國現行以政
府資訊公開法 (簡稱政資法) 為主軸之資訊公開法制,得否落實以
消費者為主體之消費資訊公開,及其可能遭遇之爭議及挑戰 (以下
第肆章);最後為結語 (第伍章)。期得引發我國對於消費資訊公開
法制建構之討論與重視,並作為未來食品安全法制與資訊法制建構
之參考。
貳、消費資訊公開之發展及其法理基礎
一、消費資訊公開作為維護食品安全之重要環節
食品安全的維護,涉及人民的健康與安全之保障,隨著食品產
銷鏈日趨複雜,歐盟作為一密不可分之生命共同體,在食品安全維
護之政策上,一方面以「維護人體健康之高度保護水準」為目標,
延續昔日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 (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 與歐洲聯盟條約 (
Treaty
on
European
2
例如:食品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
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第
1
項:「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
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之規定,皆屬行政機關
依法主動公布相關消費資訊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