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追蹤追溯系統在食品安全體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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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仍有明顯落差,現實上亦無法有效追擊所有問題食品,將生顧
此失彼、窮於應付之危險。其三,於國際法適法性部分,當追蹤追
溯措施欠缺足夠科學證據、無法進行風險評估,卻存有保障消費者
知情選擇之需求時,倘能酌參歐盟第
178/2002
號規則,適度納入
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思維
應能切斷追蹤追溯系統與食品安全之關
聯,避免落入違反
SPS
協定義務範圍。總言之,追蹤追溯系統有助
於重建消費者與食品業者槓桿兩邊的平衡,削弱食品產業對市場不
透明的把持,為未來我國深化相關立法應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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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年新修法狀況,可參閱葉于豪
(
2014: 14-19
)
。論者嘗試引進電子化國際商
品條碼支援追蹤追溯系統,如劉頂立
(
2011: 77-81
)
。歐盟的追蹤追溯系統通常與
快速通報系統相結合,以公開消費資訊為導向,增進消費者的高度保障與信賴,
詳參李寧修
(
2013: 1-46
)
。為確保食品本身與名稱「名實相符」,學者嘗試引進美
國「食品身分標準」,在部分產品
(
例如豆花、貢丸、肉圓、芋圓、魚餃、燒仙草
等常見食品
)
建構強制業者絕對地遵守之食品身分標準,於沒有食品身分標準之食
品,強制業者自主登錄、報備目前法未明文允許使用之原料,供主管機關得以追
蹤追溯並發展檢驗方法。兩種標準雙管齊下,取代傳統的消極、事後之標示規範,
俾以事先地、積極地保障消費者主觀上對於所欲選購食品的基本想像,請參考邱
文聰
(
2015: 39-40
)
。另有論者針對歐盟、美國的食品治理規範進行制度性比較,
可參考吳行浩
(
2014: 115-1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