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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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含執行成本的考量,顯然與
SPS
協定要求的純粹客觀科學證據有
別。如在
WTO
經貿爭訟中,歐盟能證明系爭措施是為了維護非
SPS
協定管轄的措施目的,相關措施便無需適用
SPS
協定,而係回歸適
用貨品貿易協定、技術性貿易協定等等規範會員國一般性義務之協
定。
(
)
追蹤追溯可能構成
SPS
爭議
基本上,如追蹤追溯系統並未增加過多的出口國貿易成本,即
便落入
SPS
措施,從經濟與國際現實角度考量,走向爭端解決的可
能性其實不高。其背後原因是,出口國會在國內產業所受貿易損害
以及
WTO
訴訟成本間進行利益取捨,而非進口國措施一有牴觸
SPS
協定之虞便立即提告。這也是為何
WTO
做為國際上最重要且規模
最大的國際經貿組織,但是自
1994
年成立至今,爭端解決機制處
理的案件數量極低的原因
(
Downes,
2014:
110
)。是以,相較於向
WTO
提起控訴,以出口為導向的國家可能更傾向遵守背後有極大
消費市場之進口國家之規定,而某種程度地自願受到上述進口國法
令之拘束。如肯亞的大型企業為了維持漁業的出口競爭力,主動投
資企業內控、建立生產鏈追蹤追溯體系並發展「企農合一」項目等
行為,可說是歐盟事實上強制輸出境內高標準的產物
(
Frohberg,
Grote, & Winter, 2006: 13
)。
如從國際共識著眼,科學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也會造就截
然不同的爭訟可能:一、如國際社會因為飲食文化等因素無法就食
品的處理方法取得共識,即便科學上的共識為該食品具有高度安全
風險,通常會員國不會任意質疑他國措施的適法性,例如美國要求
牛奶經過巴斯德消毒法,但法國軟乳酪商以影響口感為由極力反
對,因此歐盟沒有採用該消毒法,日本也曾因為口感因素拒絕使用
I...,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 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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