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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產銷鏈上業者彼此互相負擔的標示義務內容包含:(
1
)
漁場識別號
碼
(
identification number
)、(
2
)
船舶或水產養殖場識別號碼與名稱、
(
3
)
FAO alpha-3
物種編碼、(
4
)
捕獲及生產日期、(
5
)
品種數量與淨
重、(
6
)
供應商名稱及地址、(
7
)
其他規則要求之資訊、產品商業標
誌
(
commercial designation
)、科學名稱、生產方法、產地資訊,以
及
(
8
)
漁產品是否曾經過冷凍
(第
5
款)。後兩者同時為應向終端消
費者標示之資訊
(第
6
款)。
三、第
1169/2011
號規則消費者食品資訊法
第
1169/2011
號規則為歐盟最新修訂之統一消費者食品資訊法
典。根據該號規則揭櫫於前言的目標,歐盟肯認賦予消費者食品資
訊,使消費者對於食品相關資訊有所知情,為一促進歐盟境內高規
格健康安全保障之手段
(前言第
3
點)。第
1169/2011
號規則並明白
強調第
178/2002
號規則建立的原則與提供消費者資訊、避免誤導
消費者有關,為消費者知情選擇的基礎
(前言第
4
點)。再者,有鑑
於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可能受健康、經濟、環境、社會與道德等因素
影響,食品資訊法應有足夠的彈性即時反映消費者需求,適度保障
消費者知情,並在內部市場與消費者偏好之間取得動態平衡,藉著
強制資訊揭露滿足人民普遍的需求,使消費者有能力做出個人飲食
的選擇
(前言第
16
點與第
18
點)。因此,有必要規範一般性定義、
要件以及程序,作為歐盟和會員國採取有關措施,提供消費者食品
資訊的基礎。最後,為給予消費者全面完整的食品資訊,食品資訊
應有廣泛的定義與規範,規定標示以及其他揭露方式
(前言第
14
點)。
在具體項目部分,有鑑於食品業者可能利用食品特徵、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