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追蹤追溯系統在食品安全體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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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療效等資訊誤導消費者,業者不得就此等資訊進行任何標示或
宣稱
(前言第
20
點);為避免侵害業者的營業秘密,相關法令不得
針對業者名稱、地址等資訊要求強制揭露,相對地,因為業者名稱、
地址以外的原產地資訊可減緩消費者對於來源的誤認,應就上述資
訊制定強制標示規定,應強制標示原產地資訊之產品種類亦應擴大
(前言第
32
點)。此外,歐盟欲致力增進標示的簡明易讀性
(
easy
legibility
),包含字體、顏色等情狀,以加強消費者知情選擇的能力
(前言第
26
點)。依據第
7
條規定,任何關於食品的身分
(
identity
)、
組成、產地來源,以及強調成分或營養成分有無的資訊,皆不得有
誤導
(
mislead
)
消費者的行為
(第
1
項),並應符合簡單易讀性
(
easy
to understand
)
(第
2
項)。第
26
條則將原產地資訊納入一般性資訊
之揭露範圍,明文規定有誤導消費者之虞的產品應標示產地來源,
使得追蹤追溯系統得以處理產地標示之問題。
四、第
178/2002
號規則與第
1169/2011
號規則之差
異
第
178/2002
號規則揭櫫食品法之一般原則,而知情選擇以及
其他食品資訊保障之深化則由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第
2005/29
號
指令
(
Directive No. 2005/29
)
以及旨在一般性地賦予消費者食品
資訊之第
1169/2011
號規則相搭配
(
Vaqué, 2015: 212
) 。第
1169/2011
號規則充分展現歐盟在食品領域廣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企圖。首先,前言第
5
點表示應與規範業者不公平商業行為之第
2005/29
號指令相補足;接著,第
3
條第
1
項食品資訊的一般性原
則規定:「食品資訊應給予消費者一定基礎,從事知情選擇以及安
全地使用食品,並以此方式高度確保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尤其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