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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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可期待,由此可知,資訊乃作為實現言論自由之重要前提
14
透過
言論自由之保障內涵,雖可勾勒出資訊公開請求權的部分輪廓,但
受限於言論自由的防禦權功能,在欲衍伸出「人民得積極請求近用
資訊」、「國家負有促進資訊流通與透明義務」的結論時往往因此
受到阻礙,而無法提供資訊公開請求權在憲法上穩固的基礎 (林素
鳳,
2006
;張永明,
2001
;陳愛娥,
2000
)。
然而,此種請求資訊之權利,是否僅得依附在言論自由之中,
而須透過解釋方得將其納入保障範圍,抑或如同德國基本法第
5
條,已將資訊自由定位為一獨立之基本權利類型
15
以食品法第
4
條第
1
項中明文揭示之「知的權利」為例,其是否得於憲法層次中
尋得其相應之基礎,並作為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在憲法層次定位之
依據,值得進一步探究。知的權利係指人民有知悉某些公共事務之
權利,人民並得據此權利請求國家公開其所擁有之相關資訊,並往
往作為多種基本權利實踐之重要前提。其除保障人民得不受國家干
預地傳遞、溝通並自一般消息來源獲得資訊外,亦賦予其得積極請
求國家交付或公開特定資訊之權利,資訊之類型包含所有國家所持
有與政治、文化、經濟、消費、環境等各個領域內,得自由流通之
相關資訊 (李惠宗,
2009
)。知的權利是一種伴隨著民主演進而逐步
發展的基本權利類型,在資訊的取得與流通尚未普及的情況下,人
民知的權利能獲得滿足被視為是國家的恩賜,或是行使其他基本權
利的反射利益。但隨著國民主權的意識覺醒,知的權利與意見表達
14
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即認,要保障言論自由得完整地主張,必須「確保意見
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
15
有學者整理比較各國立法例,其中提及
10
個歐盟成員國於憲法中明文將「資訊公
開請求權」入憲,獨立於「言論自由」之外而自為一基本權利類型,故認為言論
自由權並不足以包括資訊公開請求權,請參考湯德宗
(
2007a: 280-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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