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4期 - page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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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要求國家公開或提供資訊。考量國家往往處於具優勢之資訊擁有者地
位,人民多被動受制於國家主動公布之資訊,而未必能輕易知悉或取
得國家掌握之資訊。因此,在人民與國家層面之資訊流通,若僅單向
依賴行政機關主動公開
9
能達到的溝通成效恐怕即有其侷限。因此,
本文欲將焦點集中於人民請求資訊公開之面向,分別探討其憲法以及
法律層次之法理基礎,亦可供後續在判斷資訊公開與否時,衡酌法益
之參考。
(
)
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憲法基礎之思考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強調提供消費者「儘可能最大範圍與市場
相關因素資訊」(
ein
möglichst
hohes
Maß
an
Informationen
über
marktrelevante Faktoren
) 的重要性
10
惟人民所得主張之資訊公開
請求權,究竟應被視為憲法層次之基本權利,抑或僅屬立法者在法
律位階創設之權利類型?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 (
Recht
auf
Zugang
zu Verbraucherinformationen
) 雖未得見於德國基本法,但與其密切
相關者以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句後段所定資訊自由 (
Infor-
mationsfreiheit
) 為最,其乃與言論自由 (
Meinungsfreiheit
)、新聞自
由 (
Pressefreiheit
) 及廣電自由 (
Rundfunkfreiheit
) 並立之獨立基本
權,保障「任何人均享有自一般公開來源不受阻撓地獲取資訊之自
由」;或是有鑑於消費資訊公開對於健康權保障之立意,結合基本
9
歐盟第
178/2002
號規則第
9
條,明文課以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資訊、積極與公眾進
行風險溝通之義務:「當得以懷疑,食品或飼料對於人體或動物之健康可能帶來風
險時,行政機關應於無損於牽連國家或是歐盟就資料公開所為決議之前提下,依據
風險之態樣、嚴重性及規模採行適當的步驟,向公眾釐清健康風險的形式;同時應
儘可能廣泛地告知
(
涉及的
)
食品或飼料、食品或飼料之形式、與其相關的可能風
險及已經或即將採行的措施,以預防、限制或杜絕風險的發生。」
10
BVerfGE 105, 252, 266.
判決中譯請參考吳綺雲譯
(
2004: 169-187
)
I...,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 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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