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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得落在其保障範圍之內 (李寧修,
2012
;李震山,
2007
;林明昕,
2006
;劉建宏,
2007
)。
探求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所欲保障之基本價值,即透過賦予人
民不受阻礙地獲取、利用相關消費資訊之權利,達成保障人民健
康、安全之本旨。因此,與上述知的權利及健康權之概念皆有密切
關聯,而應得以憲法第
22
條作為其憲法上之基礎。但不論以何種
基本權利作為途徑,似乎皆無法迴避其是否屬主觀公權力,以及是
否得作為資訊公開請求權基礎之質疑;故亦有主張透過修憲,將資
訊公開請求權明文列舉為基本權利類型之倡議,以明確界定權利之
保障內涵及其功能,而達到正本清源之效 (李寧修,
2012
;李震山,
2005
;湯德宗,
2007a
)。但在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入憲得以通過
困難重重之修憲門檻、撥雲見日前,立法者是否能依據憲法之委
託,更加積極地回應人民對於資訊公開之渴求?值得進一步探究。
(
二
)
法律層次之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
國家面對人類生命及健康之維護
,
本即應以更積極的態度為
之。德國對於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基礎在憲法位階的討論雖備受
爭議,但似乎並未影響其於法律位階的蓬勃發展 (
Beyerlein
&
Borchert,
2010;
Schoch,
2009
)。制定消費資訊法之討論,自
2002
年起隨著食品安全醜聞 (
Lebensmittelskandale
) 而不時成為相關政
黨爭論的素材,但一直到
2006
年才因為層出不窮的腐肉醜聞
(
Gammelfleischskandale
) 而被正視,並以綜合立法的方式提出「德
國消費資訊權益法」(
Gesetz
zur
Neuregelung
des
Rechts
der
Ver-
braucherinformation; EGVIG
) 草案,其目的在於透過消費資訊之流
通,使消費者於決策前得以掌握充足且必要的消費資訊,使消費者
得依據所需資訊自我作出理性之消費決策,提升其於消費市場的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