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應鏈中惡意汙染行為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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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容忍。
本文在第貳部分已經說明整個食品供應鏈最脆弱的階段是離
消費者較近的下游階段。易言之,這些階段被惡意汙染食品行為侵
害的風險較高,需要在治理上得到強化,特別是在嚇阻犯罪這個面
向。一般文獻由於沒有對食品供應鏈進行拆解式的觀察或是針對不
同階段進行區分,所以往往以一個籠統的全稱性立場宣示食品遭受
惡意汙染的風險很高 (
Paarlberg,
2010:
157
),或是過度誇大食品恐
怖主義可能帶來之威脅,或是過度強調食品防禦之重要性 (
Dalziel,
2009
)。
然而,類此主張是不精確的;因為食品安全治理的真正
核心關切是消費者的健康法益 (
Fresco & Baudoin,
2002
),在以消費
者衛生安全 (
health
security
) 為軸心的思考下,任何食安治理規範
若無法實際提升消費者得到保護的程度,就是一種瑕疵治理。換句
話說,政府有義務讓人民在一定公衛水準的基礎上得以安心從供應
鏈中選購所需與偏好之食品。同時,業者也有責任提供一個值得信
賴的市場交易環境,讓消費者在食品標示所傳遞的資訊下取得具備
一定品質或未逾越容許風險效用之食品 (洪德欽,
2008;
程明修,
2009
)。
基於這樣的思考,本部分檢視美國、
EU
與國際組織的實踐情
況,探究現行主權國家、區域組織,以及國際社會的食品安全治理
機制是否能夠有效因應惡意的食品汙染行為,將其風險控制在一個
可容許範圍內,以提供消費者必要之保障;倘若不行,則可能面臨
的挑戰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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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觀點頗早便有學者提出,參考
Dardis, Davenport, Kurin, & Marr
(
1983
)
;
Hunter & Fewtrell
(
2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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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
Dalziel
對於食品防禦的必要性提出質疑,認為如果不是完全不存在,也並非
如同一般新聞或官方資料指出的那麼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