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0
歐美研究
此外,加工或包裝業者當然也是第二或第三階段的買方。第五個階
段是將食品送到供應鏈非常接近一般消費大眾的各種銷售場合,包
括傳統的店面、資訊時代十分興盛的網購,以及餐廳 (含攤販)。最
後一個階段,是消費者支付一定價格取得食品後的所有後續行為。
原則上,只要食品進入最後一個階段時沒有受到任何惡意汙染,就
是法律上安全無虞的食品。如果消費者最後還是出現身體不適或因
飲食而喪命,是來自消費者的個人因素 (例如:料理方式) 或其它
非肇生於食品供應鏈的原因,就不在本文擬欲討論之範圍。至於第
一到第五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食品被惡意汙染之風險;惟本文主
張,整個食品供應鏈中較後方的階段 (下游),惡意汙染行為較難預
防,但受害者範圍往往有限,例如註腳
5
中臺灣和印度的例子。反
之,供應鏈中較前方的階段 (上游),發生食品被惡意汙染的機率較
低;惟一旦出現汙染行為,則往往會造成較嚴重之損害結果,例如
註腳
5
中日本的個案。因此,對於後階段的汙染行為,食安治理機
制該側重的是如何立即且明確地懲罰犯罪者,以收嚇阻之效。但對
於前階段的汙染行為,應側重在對威脅的評估及損害結果的控制。
在對於研究問題與相關概念有了清楚瞭解後,本文其它部分的
內容安排如下:第貳部分是對食品供應鏈的分析,說明最脆弱的環
節為何是在下游,而最難有效治理的階段為何是在上游;第參部分
扼要檢視美國聯邦、歐盟 (
European Union; EU
) 與
WHO
之食安治
理情況,分析這些個案中的治理規範為何難以有效因應惡意汙染食
品的行為;第肆部分從風險與責任的角度進行分析,說明為何側重
「威脅」(
threats
) 的治理模式值得借鑑;結論指出,受限於當前市
場結構之限制,惡意的汙染行為難以完全阻絕,食安治理因此必須
調整思維,循求務實路線,學習如何控管食安威脅並在法所容許的
風險範圍內與之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