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應鏈中惡意汙染行為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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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 Organization; WHO
) 的觀點,並輔以質性比較分析來進行界
說。基於行文方便之考量,本部分的前言將先說明「惡意的食品汙
染行為」所指為何?接著再以圖文併陳的方式說明食品供應鏈所具
有的六個主要階段。最後則是簡要敘明全篇論文之架構規畫。
依據
WHO
定義,「故意以生物性、化學性、放射性或其它實
體物質汙染供人類消費之食品,或威脅如此為之,而企圖導致一般
民眾的傷害或死亡,並且 (或「或者」) 顛覆社會、經濟與政治之
穩定者」,謂之惡意的食品汙染行為 (
WHO, 2008: 4
)
此一定義
相當明確,足以和目前有關食品詐欺的研究做區隔,因為「詐欺」
本身是一種非常特定之刑事犯罪,即市售食品的供應方 (無論是農
牧生產者、加工業者或是銷售商) 有義務在轉移交易標的給消費者
的同時,提供一定品質和資訊充分之食品。倘若在移轉過程中,消
費者受到供應方的蒙騙或誤導致實際買到的食品和其主觀認知的
食品出現落差,造成客觀上財產損失 (即「物之交付」),甚至伴隨
健康法益受損或有受損之虞,這樣的食品移轉過程就存在刑法意義
的「詐欺」。易言之,食品詐欺就是供應方基於經濟利得之主觀意
圖而刻意將不實在的食物或構成食物之成分行銷於市場,使其以商
品形式呈現並致生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於消費者 (譚偉恩,
2015
)。
在上述食品詐欺的定義中,非常強調詐欺行為人的核心目的是
從消費者手中獲取法律上不對等或不法之經濟利益,但不以消費者
身體健康上的損害發生為必要。勿寧,不法獲得經濟上利益是構成
1
但
WHO
的定義同時也把惡意汙染的行為畫入食品恐怖主義
(
food terrorism
)
的範
疇。
2
因屬於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罪行為往往還同時侵害其它的法益,故請讀者同時參考
我國刑法第
191
條、第
191-1
條、第
215
條、第
339
條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
1
項
7
款與
10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