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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壹、前言
自從
911
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美國及後來若干較為積極參與
國際反恐工作的國家漸漸注意到食品從生產或製造到配銷與消費
過程 (以下簡稱「食品供應鏈」) 的脆弱性。許多文獻指出,此種
脆弱性因為貿易全球化的因素而被進一步擴大,導致不少國家在食
品安全 (
food
safety
) 治理工作上的困難,也同時對國際食品貿易的
交易秩序形成衝擊 (
de Haen,
2001;
Rayner, Hawkes, Lang, & Bello,
2006
)。在食品供應鏈中,業者 (廣義概念,泛指消費者以外的食品
供應鏈參與者,例如栽種者、飼養者、生產者、加工者、倉儲管理
者、物流運送者和零售業者等) 與消費者是最直接參與其中的當事
方,政府原則上雖然沒有直接進入市場,但基於某些原因必須要對
故意或具有意圖的 (
deliberate or
intentional
,本文以下均以「惡意」
稱之) 食品汙染行為加以管制,避免恐怖分子、刑事犯罪者 (個體
或是組織) 或是其它具有反社會傾向的個人或社群將食物作為載體
(
vehicle
),散布有害健康之危險物質 (
hazardous
agents
),對社會整
體的公共法益或消費者個人的健康法益造成侵害。
對於食物品質受到破壞的各種可能情況,目前各國在治理上或
個別為之或合作進行,已經有一些因應機制,宣稱可以強化對食源
性疾病 (
foodborne diseases
) 的監控、防止食源性疾病的擴散,以及
因應食品遭受惡意汙染的公衛安全危機。然而,現行治理模式對於
上述非屬食源性疾病之惡意汙染食品的情況是否真能提供有效治
理 (
governance
) 呢?而惡意的食品汙染行為與近幾年各國新聞媒
體報導的食品詐欺 (
food
fraud
) 是否又有所不同呢?本文的主要
目的便是釐清這兩個問題;其中,治理是否有效的評估判準是以食
品供應鏈中不同的階段為據 (請參見圖
1
和第貳部分之說明),而惡
意汙染食品行為的定義則是參考
2008
年世界衛生組織 (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