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應鏈中惡意汙染行為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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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線往往必須暫停,已經完成加工程序的食品因為可能已經受到
品質之破壞,基於安全考量不是全部被銷毀,就是全面封存等待進
一步查驗確認。無論是何種情況,對於業者的經濟損失都會很可觀
相較之下,屬於越後面的食品供應鏈階段,食品本身幾乎已經脫離
生產線或完成包裝程序,與消費者直接接觸的機會大增,但與供應
者的保護責任範圍卻越來越遠,因此惡意汙染行為會比較容易著手
實行,只不過造成的社會衝擊程度就侷限於特定空間範圍的有限消
費者,且受害人的流向也比較容易追蹤與掌控。
以臺灣目前的治理規範為例,食安法規較為嚴格的部分是在供
應鏈的前階段
但當食品離開生產階段進入後續階段 (例如:倉
儲) 時,確保食品安全的法規或是管理機制就漸漸在衛生事項的維
護上弱化
傾向把食品定性為業者在民法上的財產,以避免外觀
損害的角度來進行品質管理
而不是從衛生安全的思考來維護儲
存或運輸階段的衛生安全。在這樣的規範情況下,再配合本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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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更能夠理解為何越接近消費者的下游階段,惡意汙染食品的
犯罪成功率越高,但能影響的被害者數目或造成的社會衝擊度會相
對有限。相反地,如果犯罪者想在前階段的食品供應鏈中著手汙
染,必須要克服許多政府或業者的監督與管制措施,難度大幅提
高,惟一旦成功,代表侵入食品的生產線或加工環節,造成的損害
衝擊度會明顯提升。同時,因為難以精確隔離所有被汙染之食品,
上游汙染事件的相關研究清楚顯示,消費者在此種情況下仍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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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如果已經有食品經由運輸而流向更為下游的階段,或者是消費市場時,風險
的控制就會變得更加困難,甚至連實害都可能已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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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臺灣現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
條
2
項、第
3
章
(
特別是第
7
條至第
10
條
)
、第
15
條、第
18
條等。
11
例如行政命令中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6
條
2
項
8
款。
12
例如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
(
衛署食字第
88036661
號函
)
第
38
條和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