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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一、美國聯邦的實踐情況
美國食安治理制度存在一個頗為明顯的缺失,即目前隸屬於衛
生暨公共服務部 (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
)
的食品暨藥品管理局 (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 職掌的
業務種類過於繁雜,但在可用的行政及財務資源上卻是不成比例的
稀缺。許多文獻指出,相較於另一個重要的食安治理機關——美國
農業部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
) 每年能獲
得之豐沛行政預算 (約為
9
億美金),
FDA
卻只有
USDA
一半不到的
預算可供使用 (
DeWaal,
2004
)。不過,有論者認為,單單提高
FDA
的行政預算恐怕也不足以強化目前的食安治理水平,因為美國聯邦
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是一個百年歷史的規範結構,而現今美國的產
業型態與消費方式已明顯不同於過往,所以需要一套符合事宜的新
規範體制,但要重新調整與制定合乎目前民生實際的法律體制並不
容易 (
Goetz,
2010; Stolberg & Miller,
2002
)。
除上述工作量多但資源不足,且法規體制陳舊等等缺失外,權
責模糊是另一項問題所在。根據筆者訪談
FDA
負責審核業者產品文
件官員所得之資料,有許多發生於美國境內的食安問題,連
FDA
或
USDA
內部的工作者也無法在第一時間就正確判斷究竟是否屬於
自己職務範圍。此外,
FDA
隸屬於
HHS
,但
USDA
本身就是一個
獨立的部級聯邦單位,故而在行政權限與資源上本來就較
FDA
享有
優勢。最後,人事編制方面,雖然到
2015
年
FDA
在全球有
16,738
名專業的工作人員 (軍方人員有
992
名),但當中絕多數 (逾
40
%)
是處理藥品或醫療儀器的業務 (其中單單負責藥品分析暨研究的工
作人員就有
4,508
名) 而非食品衛生安全。
事實上,對於美國食安治理制度的批判存在已久,國家研究委
員會 (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
) 早在
1998
年就指出,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