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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面因為有行政中樞 (例如:
EU
執委會),可以迅速針對惡意汙染行
為採取立即性的政策回應 (例如:頒布更嚴格的安全標準以滿足歐
洲消費者的情感需求),但另一方面卻因為執行的實際權力被分散,
監控、稽查、檢驗等效果均被弱化。數十年累積的結果顯示,食品
供應鏈上游階段的參與者在
EU
日漸嚴格的規範要求下,技術水準
和食品品質確實有所提升,甚至有些能力較佳的業者彼此間採用私
人性質的安全標準,以避免被行政效率較差的官方食安規範拖累,
導致喪失市場上消費者的信心和支持 (
Busch,
2011
)。然而,真正較
為脆弱的供應鏈下游階段,卻沒有得到太多安全係數的強化,甚至
更多時候成為惡意汙染行為下手的對象 (
Yasar
&
Boselli,
2015:
1
-
9
)。
三、國際社會的實踐情況:以
WHO
為例
與食品衛生安全最密切的國際制度當屬
WHO
,是目前為止國
際社會最主要與代表性的食安治理實踐。該組織的衛生大會
(
World Health
Assembly; WHA
) 是主要決策機關,在
2002
年
5
月
第
55
屆的會議中通過一項決議 (
WHA,
2002
), 表達對於食品遭受
汙染的關切。雖然這項決議當時並沒有區分故意或過失導致的食品
汙染,但
WHO
在同年出版了《恐怖主義對於食品的威脅》(
Terrorist
Threats
to Food
) 報告,是第一份國際社會對於食品恐怖主義的官方
文件。報告在內容中採取逆推法,論證惡意的食品汙染行為如何可
能對數以萬計消費者的健康構成危害 (
WHO,
2002
)。易言之,
2002
年的報告以過失 (或非意圖) 導致的食品汙染事件進行分析,得出
食品遭受汙染後對於會員國和國際社會的嚴重衝擊,特別是在經濟
損失方面。進而以此為基礎,呼籲會員國應謹慎防範惡意汙染食品
的犯罪,避免災難性後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