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應鏈中惡意汙染行為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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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基本上不用為員工個人故意的犯行負責。因為,犯罪行為並不在
食品業者與員工的僱佣契約中;犯罪行為並不是員工的「工作」,
任何正當從事食品供應的業者也不會期待自己花錢聘用的員工去
惡意汙染自己公司的食品。當然,本文並不認為公司只要以民事方
式填補損害即可;相反地,一旦有惡意的汙染行為發生,公司還是
有義務要避免損害範圍擴大,也就是從消費者保護的立場來看,業
者有義務在最短的時間內配合政府部門的治理規範,下架回收具有
威脅消費者健康的風險食品。此外,對於犯罪行為的預見可能性
(
voraussehbarkeit
) 也是一個重要判準 (黃榮堅,
2003: 37
-
38
),會影
響公司責任承擔的多寡。詳言之,如果員工曾有一些相關犯罪的前
科或特殊經歷,那麼公司在聘請此等員工時必須善盡注意義務,如
果應注意、能注意,但怠於履行注意義務,讓員工有機可趁製造了
本可預防之損害時,刑事司法的判斷上,公司可能還是要承擔相應
與合乎比例之刑責。
綜上所述,本文建議食品供應鏈上的治理應以避免食品受到惡
意汙染為主,輔以控制惡意汙染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在這樣的前
提下,「威脅」評估與關鍵管制點 (
Threats Assessment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TACCP
) 是可以借鑑參考之治理模式。
儘管目前
國際間多數食品業者所採用的治理模式是
HACCP
,但以「危害」
分析為軸心的治理,只能在意外性的食品汙染事件中展現其治理效
能,若事件本質屬於惡意的汙染就會顯得捉襟見肘。因為
HAC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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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CP
的概念在
2008
年「公開且可獲得之標準」
(
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PAS
)
被初次提及,主要是由國家基礎設施維護中心
(
Centr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CPNI
)
和英國標準學會
(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
)
提倡與推動。其原始構想是將
WHO
因應食物恐怖主義威脅的預防策略用於治理
食品安全。請參考
BSI
(
2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