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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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社會長照保險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
2001
年一共作成
四件判決,分別為強制締結商業長照保險契約之合憲性
先前非
法定健保之被保險人不能選擇參加社會長照保險之合憲性疑義、
有子女家庭與無子女家庭在長照保險保費負擔之公平性疑義
(家庭
負擔平衡)
以及已投保商業健保之被保險人不能投保社會長照保
險、享有較為優惠保費之合憲性疑義
總體而言,聯邦憲法法院
認為,考量個人對於長照需求大多欠缺風險意識,預防能力不足,
大多數人難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或家庭支持來面對長照需求,最後必
須仰賴社會救助給付,因此法律強制全民投保雖然限制個人一般自
由權,但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尚屬合憲;社會長照保險法未給予原非
法定健保之被保險人選擇加入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之權利,以及長
照保險未考量有子女家庭對社會保險已提供「世代保費」,在保費
設計上給予相應之減免,有違平等原則
已投保商業健保之被保
險人只能締結商業長照保險、未能享有社會保險較為優惠的保費,
聯邦憲法法院則認為並未違反平等原則。至於商業保險社會法化的
合憲性問題,並未在出現在上述四項判決中。
二、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社會法化之合憲性爭議
(
一
)
商業健康保險社會法化之相關規定
此次
2007
年健保改革同樣以商業保險社會法化作為落實全民
強制投保的方法。一般而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健保商品,其保費
20
BVerfGE 103, 197; Pflegeversicherung I.
21
BVerfGE 103, 225; Pflegeversicherung II.
22
BVerfGE 103, 242; Pflegeversicherung III.
23
BVerfGE 103, 271; Pflegeversicherung IV.
24
有關世代保費與家庭負擔平衡之說明,詳見孫迺翊
(
2002: 487-4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