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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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的附加保費,吸引被保險人加入。
上述改革措施雖然大幅改變德國傳統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的
基本原則,卻未引發是否牴觸社會國原則之重大憲法爭議。因為德
國學說與實務見解咸認,憲法社會國原則如何實踐,立法者享有廣
泛的立法裁量空間,社會保險制度並非憲法所保障不可變更之制
度,對此立法者因應社會經濟條件的變遷進行改革,其立法形成的
界線毋寧在於基本權保障與法治國原則
(
Papier, 2004: 71-73, 2006:
5-6; Stolleis, 1999: 699-700
)
因此即便健保改革後的制度內涵已
遠離德國社會保險的傳統圖像,亦不因此當然產生違憲的結果
(
Haverkate, 2004: 1069
),就此,以下第參章及第肆章有進一步說明。
參、商業保險社會法化之合憲性問題
承前所述,社會保險改革的憲法界線,在於基本權保障與法治
國原則,因此
2007
年健保法修正後直接引發違憲爭議者,為立法
者配合全民強制投保條款同步修正保險法,將商業保險社會法化,
要求商業健保公司必須配合提供具有社會性條款之保險契約,且不
能拒絕加保,此項措施打破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界線,對私法自
治契約自由原則產生重大干預。
一、商業保險社會法化的開端――社會長期照護保
險法
全民強制投保與「商業保險社會法化」並非首見於
2007
年健
保改革,早於
1994
年訂定社會法典第
11
編社會長期照護保險法
(
Gesetz zur Sozialen Pflegeversicherung
,以下稱社會長照保險法)
19
BVerfGE 39, 302
(
314 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