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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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憲法職業執行自由保障的結論,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兩套體系得
互為替代、互為補充,為達到更廣泛的社會互助目的,究竟要進一
步擴張社會保險,或維持社會保險與高度管制的商業保險並行模
式,立法者享有廣泛的立法形成自由
(
Bieback, 2012: 6
)。
學者
Kingreen
則大膽提出全面私法化的改革方向,主張將雙元
體系整合為全體居民強制投保私人保險之單一居民強制保險體系
(
monistische Einwohnerversicherung
) 。 其 主 要 構 想 為
(
2012:
K38-K60; Schmidt-Aßmann, 2004: 1695
):
1.
強制投保對象應採屬
地原則的住居所原則而非屬人的國籍原則,前者指只要在德國合法
居住之人,包括本國人及外國人,均應投保的居民強制投保。
2.
現
有公法上社團法人性質的健保保險人應全數轉換為私法組織型態
的保險合作社,如此將使所有保險人均以私法人之地位一體適用健
保法令,消除公法人與私法人分別適用不同法律原則產生的不公平
競爭條件,例如公法人須受基本權拘束,私法人則無;相對地,保
險公司須繳納營業稅,公法人則無此義務;法定健保依隨收隨付原
則計算其費率,保險公司則會向被保險人收取較高保費,部分予以
提存準備
(
Voit, 2008: 73-83
)。公法人私法化之後,這些區分均將
取消,所有保險人均能立於相同條件下競爭。
3.
另一方面,則須保
留目前公法集體協商制度,法律上應強制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分
別組成邦層級與聯邦層級協會,以自治方式與醫事服務提供者協商
出一體適用的醫療給付內容。
4.
援用並強化現有商業保險社會法化
的措施,包括基本費率連結強制締約及可攜式高齡提存準備金等規
定讓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轉換保險人,另以健保基金及風險平
衡機制來平衡各保險人承受風險高低不一的疾病的風險。
究竟未來德國健保制度將走向哪種改革方向,目前尚不明確,
自
2007
年健保改革之後,目前相關改革議題,著重於現有體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