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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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的社會互助功能,例如眷屬免保費隨同加保,就改由國家透過稅
收來補助健保財務
(
Haverkate, 1999: 180-181; Pitschas, 1996:
266-272
),這些構想與
2003
年
Rürup
委員會所提出的「健康捐」
模式近似,現行附加保費部分採納了這樣的構想。
不過德國法定健保並非只單純導入被保險人選擇權與保險人
間競爭機制,而是配合跨區域、跨種類的聯邦全境風險平衡機制,
如此避免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的風險高低作逆選擇,失去社會保險
所承載的社會互助功能。聯邦憲法法院曾於
2005
年「風險平衡機
制」判決
中闡釋,立法者在社會保險體系中導入健保保險人彼
此間的競爭機制,與商業競爭模式並不同,前者是一種「基於公共
利益所設計的調控模式」,亦即風險平衡機制調節健保保險人彼此
間不同的年齡、性別、免付保費眷屬人數等風險結構;不屬於風險
平衡機制調節範圍內的其他變因,則由各該保險人自行控制,例如
各健保保險人可致力於減少其行政費用、改善醫療服務的效率,其
因此所降低的經費即可回饋給被保險人,而無須與其他保險人進行
分配。配合被保險人自由選擇保險人的權利,吸引被保險人前來投
保,由此形成的競爭機制有助於抑制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的浪費與無
限成長,促進健保醫療服務之提升。
德國學者亦依循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肯認立法者就社會國任
務之落實享有廣泛形成自由,可將競爭機制納入健保制度中,亦可
將所有健保保險人整合為聯邦全境單一保險人,其形成自由的界線
僅在於立法者應維持社會保險體系良好運作能力,並確保其財務穩
定性
(
Becker & Schweitzer, 2012: B82; Papier, 1990: 344-354
)。晚
近德國健保改革政策更明確朝向強化競爭的方向推進,除有前述
31
BVerfGE 113,167
(
230 ff.
)
.
本件判決主要爭點集中在聯邦與各邦的權限爭議,與
本文主題較無關連,茲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