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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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的營運效率改進,包括進一步整併現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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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健保保險人,將門
診與住院醫事服務內容標準化,藥品給付限定於列舉清單項目等
(
Hauser, 2012: 245-246; Schüffner & Frank, 2014: 1265-1266
),至
於整體制度未來究竟朝向商業保險化或社會保險化,乃是下一階段
的議題。
肆、從多元社會自治走向國家集中主導的合憲性
爭議
上述所介紹的德國健保改革另二項重點,亦即導入競爭機制與
組織集中整併,可能帶來弱化社會自治、強化國家主導與「汰弱擇
優」的逆選擇結果
(
Wallrabenstein, 2012: 823-824
),在德國學說與
實務上是否引發憲法上的疑義?同樣值得關注。
一、社會互助與競爭機制並存的社會保險制度?
德國健保制度自
1992
年改革,導入被保險人自由選擇權及保
險人競爭機制之後,儘管後者與社會保險概念中所強調的社會互助
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在法學文獻討論上卻未遭遇明顯的違憲質疑,
其主要思考脈絡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
Haverkate, 1999: 177-186
):傳
統法定健保制度對於「醫療費用增長」的趨勢欠缺敏感度,「量出
為入」的財務運作方式無法因應醫學進步、人口老化所帶來的醫療
費用急速增長趨勢,為抑制保險費率持續成長,傳統法定健保制度
必須全面改革,此為學界與政治上的共識。那麼究竟應如何改革?
增加更多的國家管制,還是走向市場化導入競爭機制,強化保險人
的營運效率與被保險人的費用負擔意識
(
Kostenbewußtsein
)?德國
立法者選擇後者。當時學者更進一步提出應卸除社會保險保費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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