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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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高低是按照被保險人之年紀、健康狀況及給付內容決定,保險公司
並得拒絕健康狀況不佳、疾病風險過高者加保,或約定更高之保費
或排除特定疾病之給付。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完全或部分取代社會保
險醫療給付之保險商品,即所謂「替代性健康保險」(
substitutive
Krankenversicherung
)
25
其財務運作並非採取社會保險模式的隨收
隨付制,而是部分提存準備,透過資金投資收益為被保險人因年紀
增長增加的醫療費用支出預作準備
(
Alterungsrückstellung
)。被保險
人在
A
公司解約換到
B
公司投保時,不能請求
A
公司退還保費及其
收益,亦不能要求
A
公司將該提存準備金額轉至
B
公司;而被保險
人轉換到
B
公司時,必須重新累積提存準備,且因年紀增長,保費
將提高。因此在商業健保實務上,被保險人隨著年紀增長,中途轉
換保險公司的情形越少見,產生不利保險市場競爭之情形。
2007
年健保改革在維持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二元系統前提
下,導入全民強制投保義務,除法定健保法外,國會另修正保險契
約法及商業保險監理法,新增商業保險社會法化之相關規範。新修
正保險契約法規定,自
2009
年起德國境內無任何醫療保障之居民
必須締結包含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商業醫療費用保險契約
(
Krank-
heitskostenversicherung
)
(
§ 193 III VVG
),保險人不得解約
(
§ 206 I 1
VVG
)。保險人自
2009
年起亦須以「基本費率」(
Basistarif
)
健保契
約提供全部或部分足以取代社會保險給付、其給付種類、範圍、保
費與社會保險相當之商業健保;針對兒童、青少年,基本費率健保
內容必須另作設計;對國家享有醫療照顧請求權之公務員、軍人、
法官等,保險人提供之基本費率健保內容,則以填補公務員法上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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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德國保險契約法第
192
條規定,商業健保類型包括醫療費用保險
(
Krank-
heitskostenversicherung
)
以及住院日額保險
(
Krankenhaustagegeldversicherung
)
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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