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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
二
)
保險財務之變革
基於德國社會自治之傳統,德國法定健保制度向來允許各保險
人在法定範圍內自訂費率、再透過風險結構平衡機制加以調節。
2007
年健保改革之後,改由法律訂定單一費率,稱為「一般保費費
率」(
Allgemeiner Beitragssatz, § 241 SGB V
)。費率原訂在
15.5%
(
§
241 SGB V a.F.
),依勞工與雇主
1.09 : 1
之比例分擔,是以受僱者
負擔
8.2%
,雇主負擔
7.3%
的保費。不過本條及同法第
249
條隨即
於
2014
年再次修正,自
2015
年起一般保費費率調降至
14.6%
,
勞工與雇主分擔比例又改回原先之
1 : 1
,亦即各負擔
7.3%
(
§§ 241,
249 SGB V nach der Fassung ab 1.1. 2015
)。
被保險人依單一費率繳納之一般保費,連同政府補助款
(
§ 221
SGB V
),直接匯集到聯邦社會保險局
(
Bundesversicherungsamt
),由
其設立健保基金
(
Gesundheitsfond, § 271 SGB V
)
並負責管理,再
撥給各該健保保險人。至於撥付之方式係以「基本撥付額」
(
Grundpauschal
)
為準,再依各保險人所屬被保險人性別、年齡結構
差異,給予增額撥付或減額撥付
(
Zu- und Abschläge, § 266 SGB
V
),此外新增「疾病風險群組」(
Morbiditätsgruppen, § 268 SGB V
),
將
128
種高度消耗醫療費用的慢性病列入調整撥付的考量因素。各
健保保險人從健保基金獲得撥付之金額如不足以支應當年度保險
支出,得依其章程規定之程序,另行向被保險人徵收附加保費
(
§
242 I SGB V
),附加保費全數由被保險人負擔,避免高保費對企業
造成過大僱用人事成本。相對地,各保險人亦可於章程中約定,如
果依據上述風險結構機制撥付給某一保險人之當年度經費,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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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健保改革設定
15.5%
之一般保費費率後,適逢德國景氣復甦,就業率提升,
保費收入隨之增加,健保財政甚至有餘,因此近兩年德國健保保險人與聯邦健康
部一直就退還保費或降低費率有所討論
(
Wallrabenstein, 2012: 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