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385
(
一
)
被保險人範圍擴張與保險財務之變革
2003
年改革再次擴大被保險人範圍,提高無投保義務之薪資上
限,將更多的高薪受僱者納入強制投保對象範圍,以改善健保財務
與風險結構。除此之外,健保財務另有兩項突破性改革:其一為法
律明定政府應每年編列預算,給予法定健保一定額度之財務補助,
打破健保財務完全由勞資雙方以保費分擔之傳統
(
§ 221 SGB V
);
其二為打破被保險人與雇主各依
50%
比例共同分擔保費之傳統,改
由被保險人負擔略高於雇主之保費,其分擔比例為
1.09 : 1
(
§ 249
SGB V
)。
(
二
)
醫事服務提供法制之變革
1.
集體協定外鼓勵選擇性醫事服務契約
法律大幅鬆綁醫事服務提供契約的內容,具有拘束力的集體
協約架構僅是協商的開端
(
Startschuss
),除此之外,各邦健保保險
人協會與健保醫師公會約定醫療費用協定時,得就家庭醫師醫療
照顧或家庭醫師與其他專科醫師結合之醫療照顧,另行約定應達
到的醫療照顧品質、診療報酬事項,締結結構契約
(
Strukturvertrag,
§ 73a SGB V
)
供被保險人選擇。該契約得針對特定醫療服務約
定較一般支付標準更高之診療報酬,並得針對特定診療項目約定
一定數額之預算,該預算涵蓋所需之診療報酬、藥物等。至於健
保醫師得自由決定是否參加此種醫療模式,其參加的誘因在於醫
療服務報酬較高;同樣地,被保險人得選擇是否參加此種特別之
醫療服務模式。立法者希望透過此種差異化的醫事服務內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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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契約」之翻譯係以德文字義為準。依照社會法典第
5
編第
73a
條之規定,係
指各邦保險人協會與健保醫師公會針對「醫療服務模式」與「診療報酬結構」所為
之特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