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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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礎;相較而言,
1997
年、
2000
年及最近
2011
年三次改革修改幅度
較小。如今,德國法定健保制度現貌與一百三十年前已有明顯不同。
儘管德國與臺灣健康社會保險在保險人組織、團體自治、強制
投保對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關係等諸多方面有截然不同
的發展脈絡與制度內涵,政府部門研擬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稱全民
健保)
改革之研究政策時,仍相當重視德國法定健保制度之現況,
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解釋曾指示有關機關應就保險之營運
(包
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被保險人之類別等等事項,通盤檢討改進,
其中承保機構多元化即為德國法定健保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院衛
生署
2004
年出版之二代健保規劃叢書中,德國與美國、英國、日
本並列為制度比較研究對象
(賴美淑,
2004a, 2004b
),
2015
年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亦公告「全民健保未來發展—以德國
健康保險制度為例」之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案,顯示政府部
門持續關注中。
3
從法學角度而言,臺灣與德國健保制度比較研究的重點不在於
探求二者的「趨近值」,而在於分析同樣面對人口結構、社會經濟
條件變遷的挑戰,立法者在憲法秩序框架下,面對各種改革議題,
其立法形成自由有多大、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又為何。我國全民健保
制度相關的法學論著與憲法解釋,向來即環繞在社會國原則、基本
權保障、法治國原則與民主原則,與德國法學文獻的分析重點互相
呼應。隨著德國法定健保制度歷經多次改革,逐漸褪去俾斯麥社會
保險傳統思維,實有必要就當前制度具體內涵詳加介紹,比較其與
2000
年前後國內文獻所引介的德國健保制度有何不同
(李玉君,
2000: 41-88
;郭明政,
1997: 135-184
;張道義,
2001: 227-263
3
本計畫之公告日期為
2015
2
16
日。
I...,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 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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