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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度,組織型態則援用行會、公會成員互助長久的自治傳統,由負擔
保費之雇主與被保險人/受僱者依其保費分擔比例分別選出自己
的代表,組成保險人之代表大會與理事會,分享健保事務之決策權
與執行權,其獨立於國家直接行政之外,並受國家法律監督
(李玉
君,
2000: 48
)。至
1990
年代起開啟一連串的改革措施之前,法定
健保保險人計有一般地域性健保保險人(
Allgemeine Ortskranken-
kassen
)、企業健保保險人(
Betriebskrankenkassen
)、手工業健保保險
人
(
Innungskrankenkassen
)、海員健保保險人
(
See-Krankenkassen
)、
農民健保保險人(
Landwirtschaftliche Krankenkassen
)、礦業健保保險
人
(
knappschaftliche Krankenkassen
) 、替代性健保保險人
(
Er-
satzkassen
) 等七大區域性、職業性類別,
呈現多元複數之型態。
前六者為傳統健保組織
(
Primärkassen
),替代性健保保險人則是由
非強制投保對象自願性地組織保險團體,其自治機關全由被保險人
代表組成,雇主對保險事物之經營並無參與權。
至於健保保險人
之屬性,最初法律授予其私法上獨立法人格,納粹時期開始授予其
公法人資格,延續至今,現行社會法典第
4
編社會保險法總則第
29
條明文賦予其自治權,為公法上享有權利能力之社團法人,屬於國
家間接行政的一環。
4
Krankenkasse
一詞在中文法學文獻上有不同譯法,如健保機構、健保組合、健保組
織等,此三種譯法主要著眼其組織特性,惟無論「機構」或「組織」,似未能完全
貼切反映其公法上社團法人之組織型態,「組合」雖然較貼近其社團法人組織,但
一般文獻上較少使用。本文則考量保險法律關係存在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且
德國法定保險法已賦予其公法人之地位,另採「健保保險人」之譯法,不在中譯文
上表徵其組織特性。
5
替代性健保保險人之替代性則指,負有投保義務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在替代性健保
保險人處投保,而免除加入法定健保保險人之義務。參見李玉君
(
2000: 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