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79

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379
費用必須由其自行購買商業保險承擔
(
Eichenhofer, 2012: 192
)。由
此構成德國傳統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並存狀態:法定健保係保障
一定薪資階層以下之受僱者,商業健保則承接具有較佳經濟能力之
被保險人及公務人員。
3.
至於受領社會救助的低收入戶,亦非法定
健保的強制投保對象,他們受社會救助法醫療給付之照顧,不過實
際上大部分低收入戶係透過自願加保方式投保法定健保,由社會救
助主管機關負擔保費
(
§§ 264 II, III SGB V
)
(
Kostorz & Wahrendorf,
2004: 388
)。
(
)
保險財務與保險人組織
德國社會保險之財務運作原則與保險人之組織形式之間具有
密切關連性,最能凸顯德國法定健保制度的傳統性。首先財務部
分,德國法定健保完全由被保險人及雇主分攤之保費來承擔保險支
出,國家不予補助。事實上,俾斯麥原有意透過國家對社會保險財
務的補助,強化勞工階級對國家的支持,對此,勞工組織、中央黨
(
Zentrum
)、工業界、市民自由主義人士等不同立場者均表反對,認
為一旦國家給予社會保險財務補助,即意味著干預式國家
(
Inter-
ventionsstaat
)
來臨,甚至可能走向國家社會主義
(
Staatssozialis-
mus
)。當時立法過程中的討論顯示,社會各階層對國家政治權力擴
張的疑慮,遠高於國家補助可以減少保費負擔、帶給企業家經營優
勢的經濟論點,最終法定健保法排除國家補助,保費全數由被保險
人與雇主分擔
(
Stolleis, 2003: 74-86
)。
組織部分,德國首相俾斯麥利用當時既有的各行業行會、公會
(
Zünfte, Innungen, Gilden
)
及工會
(
Gewerkschaften, Knappschaften
)
給予會員生病或死亡時之照顧互助機制,立法強制廣大勞工依其職
業別、身分別、地域別加入所屬互助組織,建構強制性社會保險制
I...,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 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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