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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來的探究中得到修改」。筆者認為第二個意義是比較有道理的,而
且也因為比較符合於詹姆士的經驗論立場而成為比較恰當的詮釋。
如果筆者對於〈信念意志〉第四節的詮釋是可接受的,則筆者
等於是使得〈信念意志〉第四節變得有歧義,其內容就不一定只能
用以支持「詹姆士提出了相信權的使用判準」這條詮釋路線。〈信
念意志〉第四節的論述的確是過於精簡的;畢竟作者總是有可能用
比較簡略的語句來摘要自己的論點,但是我們應該用作者最完整的
論述來理解這些摘要,因為既然是摘要,就總是會有所凸顯與有所
省略,以致於容易被誤讀與誤解;而且作者也有可能因為沒有把握
好自己的論點而在某些摘要論述中偏離了自己的真正立場。筆者認
為這是在進行詮釋工作時所特別需要注意的一個準則。
伍
詹姆士的〈信念意志〉包含豐富內容與意涵,然而要將這些內
容順利地解讀出來與繼續加以發展則非易事,因為詹姆士的文筆雖
然生動而流暢,但是讀者其實很容易誤讀他的論點與用意。藉由細
膩詮釋〈信念意志〉的文本提示以及重構出其全盤論述的理路,筆
者希冀從〈信念意志〉的論述中進一步解讀與發展出有道理的哲學
主張。畢竟論述本身的邏輯理路與意涵的確有可能超越出作者的主
觀觀察而不為作者自己所清楚看見、或未被作者所明白地發展與陳
述出來,細膩的詮釋者反而有可能看清其理路與意涵,而且得以將
之清楚地發展與陳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