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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工依其薪資僅足養家餬口,不足以面對個人及其家人因生病、失去
勞動能力、老年等因素所得流失帶來的經濟不安全問題,另一方面
又有排山倒海而來的勞工運動國際串連壓力,當時剛統一的德國政
府在社會、經濟與政治上面臨極大壓力。德皇於
1881
年頒布詔書
(
Kaiserliche Botschaft vom 11. November 1881
)
予以回應。該項詔書
揭示了勞工運動不能僅透過強制鎮壓手段來解決,國家也有義務改
善勞工福祉,以法律實施強制性健康、職災、老年失能死亡保險;
這些保險制度並非由國家直接管理,而是交由雇主與受僱者共同參
與組織之社會自治團體來運作。透過這些方式,首相俾斯麥希望政
治上能夠達到收攏勞工階層、將其納入體制的效果
(
Eichenhofer,
2012: 18-20; Stolleis, 2003: 58-61
)。
(
一
)
以職業身分別分類的被保險人範圍
基於此項政策方向,
1883
年帝國議會首先通過法定健保法,主
要保障對象為中低階受薪勞工。非屬法定強制投保對象者
(
versi-
cherungsfreier Personenkreis
)
有下列幾類人員,其疾病風險的預防
方式分別為:
1.
自營作業者
(
Selbstständigen
)、法人董事等
(
Or-
ganmitglieder juristischer Personen
)
以及年薪超過一定數額之高薪
受僱者,通常自行締結商業健康保險契約,其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費率高低除依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評估外,也與給付內容、醫療費用
自行負擔比例相關,被保險人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得依契約自由、
私法自治原則約定。與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不同的
是,商業保險採現金給付,核銷醫療費用
(
Kostenerstattung
)。
2.
公
務員、法官、軍人等公務人員不屬於法定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其
屬國家照顧撫卹範疇,由國家依其家庭狀況、扶養義務範圍,就其
本身及其眷屬之疾病治療費用,給予部分補助
(
Beihilfe
),其餘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