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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院協會及聯邦健保保險人協會共同組成,除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提供
者之代表外,並共同推派公正人士為委員會成員,其運作功能在於
「規範」醫療行為,以中立角色執行法定授權任務;單一支付標準
由支付標準協定委員會
(
Bewertungsausschüsse
)
為之,其僅由保險
人聯邦健保保險人協會與醫事服務提供者聯邦健保醫師公會之代
表組織,無社會中立人士參與,性質上屬於利益協商機制,與前述
聯邦委員會之制定規範、中立屬性不同。
3.
在聯邦醫療服務基本協定、醫療服務指令及單一支付標準的
框架下,各邦健保保險人協會與其健保醫師公會約定醫療費用協定
(
Gesamtvertrag, § 83 SGB V
),用以規範醫療服務所生給付診療報酬
之法律關係,其主要運作方式為,在總額預算下由健保保險人支付
整體診療報酬
(
Gesamtvergütung, § 85 SGB V
)
給健保醫師公會,再
由健保醫師公會依健保醫師申報的點數,在總額預算下按照浮動點
值審核撥付醫療報酬
(
Honorar
)
給其所屬健保醫師
總體而言,德國健保領域的自治行政事項,係由法律將任務委
託給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提供者履行,雙方社會自治團體及其協會必
須共同參與,協定出單一支付標準、醫療服務指令以及由上而下不
同層級的行政契約,作為醫療服務所應依循之具體規範內容,雙方
共同履行社會保險醫療給付之任務。
(
四
)
戰後到
1980
年代之間的重要制度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分裂,西德從戰敗中重建各項社會保
險制度。截至
1980
年代,德國法定健保制度最重要的發展脈絡就
是擴張被保險人範圍,陸續將較高薪階的白領階級受僱者、在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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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診療報酬與藥物報酬總額預算制是
1993
年訂定,
1994
年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