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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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後,法定健保法第
5
條第
11
項將合法居留於德國之外國人納入強
制投保對象
(
§ 5 XI SGB V
),拼成全體居民強制投保之健保體系。
簡言之,「人人皆有健保」之目標乃是透過兩項途徑達成,一為擴
張法定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另一則是明定商業健保之投保義務。
在法定健保法部分,全民強制納保措施並未改變既有「負投保義務」
(
Versicherungspflicht, § 5 SGB V
)、「得免除投保義務」(
Befreiung von
der Versicherungspflicht, § 8 SGB V
) 、
12
「無投保義務」
(
Versicherungsfreiheit, §§ 6, 7 SGB V
) 與「自願投保法定健保」
(
Freiwillige Versicherung, § 9 SGB V
) 之區分;其中得免除投保義務
與無投保義務者,或享有公法上醫療照顧請求權,或須透過商業保
險獲得醫療照顧之保障。
13
上述「全民強制納保」政策可以回溯至
2003
年左派政黨社會
民主黨與綠黨聯合執政時期,德國政府委請專家學者組成跨黨派委
員會,由經濟學者
Bert Rürup
領軍,針對社會安全制度財務永續性
提出改革建議。
Rürup
專家委員會
(
Rürup-Kommission
) 於
2003
提出總結報告「社會安全體財務永續」(
Nachhaltigkeit in der Fi-
nanzierung der Sozialen Sicherungssysteme
),於第四章說明如何穩定
法定健保之財務。報告書首先指出,由於人口結構變遷、生存年齡
延長,醫療科技進步等因素,使得健保支出持續增長,如果薪資保
費持續攀升,對雇主僱用勞工之成本造成極大負擔,不利於經濟成
12
所謂得免除投保義務,係指負有投保義務之人於一定條件下,得依法申請免除投
保義務,例如年所得超過法定投保義務薪資上限之高薪受僱者,其無法定健保之
投保義務而自行投保商業健保,如日後調高薪資上限,以致該受僱者成為法定健
保之強制投保對象,其得以已投保商業健保為由,申請免除法定健保之投保義務。
13
法律所定無投保義務者有多款,舉其要者,如一定以上之高薪受僱者、受公務員
法保障之公務員、自營作業者與微薪工作者。
2013
年負有投保義務之薪資上限為
年薪
52,200
歐元。參見
Zimmermann
(
2014: 158-159, 165, 168
)
I...,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 391,392,393,394,395,396,397,398,95,400,...V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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