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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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邦層級之健保保險人協會的重要性會逐漸減弱
(
Pitschas,
2008: 133
)。
第二部分則是將健保保險人之聯邦層級組織再次予以集中
化。立法者先將過去多元複數、享有公法上社團法人地位之各職業
別、地域別之聯邦健保保險人協會
(
Spitzenverbände der Kranken-
kassen
)
去公法化,使其成為僅具私法人性質的公司
(
§ 212 SGB V
n.F.
),並大幅縮減其功能。取而代之者,立法者另外成立單一具有
公法上社團法人地位之「聯邦健保保險人總會」(
Der Spitzenverband
Bund der Krankenkassen
),其直接由各個健保保險人組成
(
§ 217a
SGB V
),與聯邦健保醫師公會、聯邦健保牙醫師公會並立為基本協
定之契約雙方當事人
(
§ 82 SGB V
)。
(
四
)
醫事服務提供法制之變革
1.
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醫事服務提供契約
德國法定健保制度下的醫事服務提供,基本上仍維持原有架
構,亦即由健保醫師公會與健保保險人之間簽訂多階層之集體協約
(
§ 73 SGB V
)
約定醫事服務內容,各階層之集體協定內容必須遵守
法定健保法之規定及聯邦共同委員會頒布之各項醫療服務指令,聯
邦醫事服務報酬另依單一支付標準計算。
2003
年導入選擇性醫事服
務提供契約
(
selektive Verträge
),開始進行鬆綁,
2007
年後又歷經
多次修正,由於另涉及醫事服務提供相關之法律制度,內容相當龐
大,無法在此盡述。
基本上,健保保險人負有義務提供「以家庭醫師為核心之醫療
照護模式」供被保險人選擇;此外,健保保險人尚得自主決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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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改革措施,例如
2009
年推動支付標準改革之修正
(
Honorarreform 2009, §§
87-87d SGB V
)
,
2010
年針對健保藥物提供再次修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