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季刊第46卷第3期 - page 404

404
歐美研究
1.
關於基本費率健康保險契約之合憲性
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基本費率連結強制締約條款僅要求保險公
司於一般健保商品外,另以基本費率提供相當於法定健保給付內容
的商品,保險公司雖然必須接受風險較高之被保險人,不得另外約
定較高保費或排除特定給付,不過因此所生之醫療費用最終並非由
保險公司承擔,而是透過風險平衡機制分配到適用基本費率之所有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另主張,實施基本費率保險契約後,將吸引投保一般
健保之被保險人解約,加入基本費率健保再附帶投保附加醫療保險
契約,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聯邦憲法法院聽取專家意見後認
為,一般費率保險契約提供之給付較基本費率保險契約更為優厚,
相當於社會保險給付內容的基本費率契約不可能如同一般健保契
約般,約定提供一人或雙人病房,甚至指定醫師給付;而基本費率
與一般費率之間的給付差異,也只有部分能夠透過附加保險契約加
以填補。就此而言,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對於長年投保一般費率健保
之被保險人而言,只為減少保費負擔,願意忍受較少的保險給付而
轉換至基本費率健保的可能性並不如保險公司主張的那麼高,基本
費率保險契約的實施雖然改變若干契約自由原則,但並未根本性地
改變市場機制,況且得以基本費率投保的被保險人範圍亦非常有
限,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實施基本費率保險契約對保險公司之營運並
無明顯影響。當然,如果未來運作結果確實產生排擠效果,自不排
除立法者有修正之必要。
聯邦憲法法院強調,全民均應享有醫療保障,乃是立法者基於
基本法第
20
條社會國原則所應負擔之實踐義務,為重要之公共利
益。為實現此一任務,立法者在憲法上並無義務一定要將所有居民
納入社會保險,也可採取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並行方式,在此保險
I...,394,395,396,397,398,95,400,401,402,403 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VIX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