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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其次,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係亦有重大變化。傳統社會
保險圖像下,基於職業、身分認同形成的社會互助團體與其成員彼
此之間存有法律上與道德上的強制聯繫關係,自
1990
年起法律開
始導入健保保險人競爭機制,晚近更鼓勵其跨越職業類別進行合
併,以提升風險分攤能力。健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不再以職
業身分類別的認同作為聯繫,轉而帶有濃厚商品挑選色彩。而且在
保費統一收取並依風險因素分配的重大變革下,選擇同一健保保險
人之被保險人彼此之間,風險分攤的意義大於社會互助的功能,健
保保險人從傳統社會自治團體慢慢轉向經營效益單位。
至於社會互助作為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建置原則,雖然仍透過
一般薪資保費承擔主要的社會重分配功能,不過從
2003
年健保改
革及
Rürup
委員會的報告可以看出,在薪資保費之外,由國家另以
稅收補助法定健保之財務,由全體社會共同承擔社會互助的政策方
向,早與傳統法定健保嚴格遵守勞工與雇主平均分擔保費、拒絕國
家補助的圖像大不相同。現行法下附加保費的配套措施,亦即低薪
階被保險人負擔之平均附加保費超過其投保薪資
2%
所減免之保
費即由國庫負擔,它更代表著健保制度中,對經濟弱勢的社會重分
配,已部分改由稅收承擔。
與此相呼應的是,健保相關組織朝向集中化的目標進行重組。
原本多元複數的聯邦委員會,於
2003
年改革時整合為單一聯邦共
同委員會;原本多元複數的聯邦層級健保保險人,於
2007
年健保
改革時被整合為單一健保保險人總會。至於各個健保保險人表現在
健保費率自主決定之社會自治功能,自
2007
年健保改革將保費區
分為一般與附加保費後,健保保險人已無一般保費費率之自主決定
權限,其所能自主決定的事項,轉變為如何使資源作有效利用,以
各種選擇性醫療服務契約或較聯邦社會保險局精算的平均值更為優